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22號
上訴人即被告林昆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敘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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