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5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5238號聲請人 林煌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毅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書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住居所,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本院為強制執行裁定,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