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21號反請求原告 阮雪玲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阮雪玲與反請求被告 鄭碧宗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原告係主張:(一)反請求主張與反請求被告離婚,及(二)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中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而就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50萬元及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100萬元,共計15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合併應徵收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