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婚字第197號聲請人 李超富 相對人 何曉玲 ARR.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欄部份省略)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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