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650號聲請人 蔡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 林正霖 配偶 林王克純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以及林正霖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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