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40號再審原告 王秀珠
張柏林 張柏維 同上 鍾發源 康文傑 康世修 同上林孟貴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冠軍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1萬0142元,應徵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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