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樺
被   告  賴勝治
       王吉清吉欣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姿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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