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樺
被 告 賴勝治
王吉清 即吉欣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姿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宋德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樺
被 告 賴勝治
王吉清 即吉欣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姿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