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996號債權人 陳花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玉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之出租人為債權人陳花圓及第三人 蔡宗翰 ,應由上開出租人全體共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始為適格。
二、故請追加第三人蔡宗翰為本件債權人,第三人蔡宗翰並應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