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堅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堅因犯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11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5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許勝堅前曾於民國99年間,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二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117號裁定定應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而於101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10月1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但育緗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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