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2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清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4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清淇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