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7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義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義恭於民國99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8,52
4元整,及自民國99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