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第五行應補充「價值約新臺幣六千元」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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