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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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麗君
林錦煌國平曾龍福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㈣第三行關於「編號4至9」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5至9」。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㈣第三行關於「編號4至9」之記載係屬「編號5至9」之誤載,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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