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應減刑如附表所載。
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4號判決減刑),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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