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4號原告同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 律師
鍾周亮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