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255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告 蘇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蘇宜伶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蘇棋發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蘇宜君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蘇宜伶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棋發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蘇宜君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