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費用,應計付之逾期費用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