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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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莉珒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莉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股
100年度毒偵字第931號被告王莉珒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6樓現居南投縣草屯鎮正義182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莉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並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6年6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2月7日某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某KTV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12月10日16時30分許,為警在其南投縣○○鎮○○街○○○號租屋處內,經其同意後實施搜索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莉珒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並強制戒治後,96年6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法務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乙份在卷可考,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非法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檢察官謝耀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曹子聖(以下空白)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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