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訴訟代理人 周侃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嘉絢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