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世詮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連世詮係負責載運水果貨品之自用小貨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凌晨
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縣○○鄉○○路○段往桃園市方向行駛,於同日凌晨1時20分許,行駛至桃園縣○○鄉○○路○段○○○○號前,欲倒車進入青果市場卸貨時,理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倒車,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應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且促使行人及車輛讓避,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後往來人車動向,即貿然倒車,遂於倒車時,適有 呂怡君 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由桃園縣○○鄉○○路○段往臺北方向直行駛至該處,兩車因此發生碰撞,致呂怡君人車倒地,受有左下肢多處鈍傷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84條第
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呂怡君告訴被告連世詮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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