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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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李雅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9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前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之利率不得逾年息百分之2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