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衍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04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衍利於民國94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4年04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94,607元整未按期給付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