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23號債權人 蔡宛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瑋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胡瑋玲所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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