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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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公訴人另行移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號),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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