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 劉采觀 相對人楊 廖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楊廖秀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查該不動產係坐落於南投縣,此有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中寮鄉│愛鄉││754-2│25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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