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陳秀玉 被告 郭記良
甘裕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記良、甘裕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
0元,該裁定並已於103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江宗祐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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