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信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信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信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信邯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編號2至6、編號7、編號8至9所示之各罪,分別各經嘉義地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2、72號判決、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725、794、986號判決、新竹地院10
8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判決、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2年10月、1年6月、1年4月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附表:受刑人邱信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4│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1月(│││罪)││共3罪)│├────────┼─────────┼─────────┼─────────┤│犯罪日期│108年4月1日(共│108年3月31日至4│①108年3月31日│││4次)│月1日│②108年4月2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285、3784、38│字第4111、4271、46│字第4111、4271、46│││89號│81、4985、5150、59│81、4985、5150、59││││62、6293、8725號│62、6293、872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2│108年度訴字第725│108年度訴字第725││事實審││、72號│、794、986號│、794、986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1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2│108年度訴字第725│108年度訴字第725││判決││、72號│、794、986號│、794、986號││├────┼─────────┼─────────┼─────────┤││判決│108年10月29日│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4號(編號1│字第645號(編號2│字第645號(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1年3月)│期徒刑2年10月)│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犯罪日期│①108年3月31日至│108年4月2日│108年4月2日│││4月2日│││││②108年4月2日(│││││共4次)│││├────────┼─────────┼─────────┼─────────┤│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111、4271、46│字第4111、4271、46│字第4111、4271、46│││81、4985、5150、59│81、4985、5150、59│81、4985、5150、59│││62、6293、8725號│62、6293、8725號│62、6293、872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25│108年度訴字第725│108年度訴字第725││事實審││、794、986號│、794、986號│、794、986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1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25│108年度訴字第725│108年度訴字第725││判決││、794、986號│、794、986號│、794、986號││├────┼─────────┼─────────┼─────────┤││判決│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5號(編號2│字第645號(編號2│字第645號(編號2│││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期徒刑2年10月)│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3│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罪)│││├────────┼─────────┼─────────┼─────────┤│犯罪日期│108年3月29日(共│108年3月30日│108年3月30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865號│字第17442號│字第17442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3│108年度金訴字第18│108年度金訴字第18││事實審││7號│5號│5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1│108年度金訴字第18│108年度金訴字第18││判決││20號│5號│5號││├────┼─────────┼─────────┼─────────┤││判決│109年9月1日│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687號(編號7│字第11459號(編號│字第11459號(編號│││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8至9號已定應執行│8至9號已定應執行│││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