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順堯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5字後應增加「愷他命及」等4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第5字後漏列「愷他命及」等4字,然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