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金字第53號原告 林建霖 被告 顏均豪
邱群閔 吳存媛 鄭哲堯 原住桃園市○○區○○路○○○號 鄧士鴻 原住桃園市○○區○○○○街○○○號4樓 傅皇仁 于 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被告顏均豪、邱群閔、鄭哲堯、鄧士鴻、傅皇仁、 于伯良 部分於民國110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另就被告吳存媛部分於民國110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8萬55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之利息,嗣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8萬6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計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3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顏均豪、邱群閔、鄭哲堯、鄧士鴻、傅皇仁、于伯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顏均豪、邱群閔、吳存媛、鄭哲堯分別於107年、108年間,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發起、指揮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另被告鄧士鴻、傅皇仁、于伯良及訴外人 劉哲豪 、 徐惠怡 、 卓慧 如、 林晏慈 、 曾俊雄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將其等所有如附表「匯入帳號」欄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實施詐欺犯罪。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於107年7月26日17時8分許,冒稱為HITO本舖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並向原告佯稱:因作業疏失造成原告之訂購發生錯誤,必需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總計178萬5568元款項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因而受有178萬5568元損害。
(二)原告已分別與劉哲豪以15萬元和解、與徐惠怡以20萬元和解、與 卓慧如 以15萬元調解、與林晏慈以9萬9999元和解、與曾俊雄以15萬元和解成立,扣除上開和解、調解金額及林晏慈應分擔額與其和解金額間之差額後,原告尚受有98萬6771元損害,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語。
(三)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8萬6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顏均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到庭陳述:對刑事判決沒有爭執,同意給付原告請求之金額等語。
(二)被告吳存媛表示:對於刑事判決沒有爭執,願意給付原告請求之金額等語。
(三)被告傅皇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則以:對刑事判決沒有爭執,其雖有交付帳戶存簿,但其沒有拿到錢,不願意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邱群閔、鄭哲堯、鄧士鴻、于伯良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經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9、110、
193、20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字第1686、1690、1691、1692、1212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簡字第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簡字第37號、107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97號、109年度簡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緝字第140號追加起訴書認定明確。且到庭被告顏均豪、吳存媛、傅皇仁就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亦表示無爭執,另被告邱群閔、于伯良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是以,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顏均豪、邱群閔、吳存媛、鄭哲堯為詐欺集團車手,被告鄧士鴻、傅皇仁、于伯良及訴外人劉哲豪、徐惠怡、卓慧如、林晏慈、曾俊雄則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上開12人均已犯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自屬故意、不法之侵權行為,並共同致原告受騙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因此受有損害,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原告權利,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三)次按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償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第2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仍可發生絕對之效力,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如超過依法應分擔額(同法第280條)者,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但其同意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發生絕對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已分別與共同侵權行為人劉哲豪、徐惠怡、卓慧如、林晏慈、曾俊雄以15萬元、20萬元、15萬元、9萬9999元、15萬元成立和解或調解等情,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331頁),揆諸上開說明,林晏慈應分擔額14萬8797元(計算式:0000000÷12=148797,元以下四捨五入)與其和解金額9萬9999元間之差額,其他連帶債務人同免責任。是原告就其受騙匯款金額扣除上開和解、調解金額及林晏慈應分擔額與和解金額間之差額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98萬677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86771),確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8萬6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之翌日即109年10月2日(見本院卷第205至207、229至2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及被告傅皇仁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其餘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詩涵附表:
┌──┬───────┬────┬───────────┬──────────┐│編號│時間│匯入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金額│├──┼───────┼────┼───────────┼──────────┤│1-1│107年7月27日11│99999元│徐惠怡第一商業銀行大湳││││時5分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號││├──┼───────┼────┼───────────┼──────────┤│1-2│107年7月27日11│99999元│徐惠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邱群閔於107年7月27日│││時8分許││公司內湖東湖郵局帳號│11時21分許、同年月27│││││000-0000000000000號帳│日11時23分許、同年月│││││號│28日0時16分許、同年│├──┼───────┼────┼───────────┤月28日0時17分 許在臺 ││1-3│107年7月27日11│30000元│徐惠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中市○○區○○路584│││時32分許││公司內湖東湖郵局帳號│之1號(沙鹿鹿寮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帳│提領60000、40000、│││││號│60000、40000元;於臺│├──┼───────┼────┼───────────┤中市○○區○○路 田尾 ││1-4│107年7月28日0│99997元│徐惠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巷3號(統一超商丹聯門│││時11分許││公司內湖東湖郵局帳號│市)於107年7月27日11│││││000-0000000000000號帳│時37分許及同年月日11│││││號│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9900元│├──┼───────┼────┼───────────┼──────────┤│2-1│107年7月27日14│149941元│劉哲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鄭哲堯於107年7月27日│││時0分43秒許││北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14時26分至34分許在臺│││││50990號帳戶│中市○○區○○○道三││││││段301號提領20005、20││││││005、20005、20005、││││││20005、20005、20005││││││及10005元,及107年7││││││月28日0時09分至18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2段277號提領105元│├──┼───────┼────┼───────────┼──────────┤│2-2│107年7月28日0│29985元│劉哲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吳存媛於107年7月28日│││時48分許││北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時49分17秒至59分24│││││50990號帳戶│秒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至││││││善路236號提領9005、││││││20005、10005、20005││││││元、9005元│├──┼───────┼────┼───────────┤││2-3│107年7月28日0│28123元│劉哲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時55分許││北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50990號帳戶││├──┼───────┼────┼───────────┼──────────┤│3-1│107年7月27日14│149941元│傅皇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吳存媛於107年7月27日│││時2分21秒許││公司臺南海佃郵局申辦之│14時26分至29分許在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中市○○區○○○道三│││││戶│段301號提領20005、20││││││005、20005、20005、││││││20005、20005、20005││││││及10005元│├──┼───────┼────┼───────────┼──────────┤│3-2│107年7月28日0│78078元│傅皇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時20分許││公司臺南海佃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3│107年7月28日0│29912元│傅皇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時22分許││公司臺南海佃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107年7月27日14│149941元│卓慧如玉山商業銀行帳號│吳存媛於107年7月27日│││時3分許││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時32分40秒至14時39││││││分4秒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301號分││││││別提領20005、20005、││││││20005、20005、20005││││││、20005、20005及9005││││││元│├──┼───────┼────┼───────────┼──────────┤│5-1│107年7月27日14│99999元│林晏慈第一商業銀行 長泰 ││││時5分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1│107年7月27日14│99999元│于伯良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吳存媛於107年7月27日│││時49分許││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16時0分28秒至16時2分│││││戶│58秒在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2段458號分別提領││││││20000、20000、20000││││││、20000、19000元│├──┼───────┼────┼───────────┼──────────┤│6-2│107年7月27日14│149941元│于伯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吳存媛於107年7月27日│││時51分許││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15時19分24秒至15時27│││││010號帳戶│分38秒在臺中市西屯區││││││惠來路二段240號、同││││││路段238之1號分別提領││││││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10000元│├──┼───────┼────┼───────────┼──────────┤│6-3│107年7月27日14│149941元│于伯良玉山商業銀行大順││││時52分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07年7月27日14│149941元│鄧士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時53分許││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1│107年7月27日│29924元│曾俊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2│107年7月27日│29924元│曾俊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3│107年7月27日│29985元│曾俊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4│107年7月27日│99998元│曾俊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