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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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反訴原告 蔡宗君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樂禪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