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9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鄭秀珍
徐貴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秀珍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一)確認相對人鄭秀珍與 徐桂華 間就坐落新竹市○○段○○○○號建物,於民國98年8月4日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二)相對人徐桂華應就上開不動產於98年9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確認,性質上屬確認之訴,且聲請人並請求本院於調解程序中依職權調查相對人間是否有買賣價金之交付,並命其提出買賣價金來源及流向,此部分已屬訴訟程序中調查證據,須經由兩造為言詞辯論,非調解程序所得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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