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王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月英於民國93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2888元整自民國09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288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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