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辛○○○
庚○○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玲 律師被告乙○○
丁○○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各原告均應主張先為何被告或何人為無因管理或清償若干金額、再為何被告或何人為無因管理或清償若干金額之順序。並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七日,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