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74號聲請人加晟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陳正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晟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零玖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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