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55號聲請人 林佑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萬大國際文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112年12月5日8,000元C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