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7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