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 江敏文 訴訟代理人 沈聖翰 律師被告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魏嘉佑
凃禎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提出更正聲明狀除原起訴聲明內容外,另追加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該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410元(土地面積233.14平方公尺×6,500元/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