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0號受刑人 翁瑞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瑞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翁瑞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15條第1項罪,均屬故意犯罪、侵害罪質互異,間隔時間約3年4個月,受刑人目前48歲,仍宜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就檢察官本案聲請並未表示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翁瑞玄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同犯洗錢防制條例15條第1項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9日110年1月1日至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107年度偵字第22813號、108年度偵字第1223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66、10554、10555、12271、13450、220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73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6日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7日112年1月3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42號(已執畢,此部分於檢察官於執行時應予扣除)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