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告 黃煌霖
黃國豐黃鳳珠 黃謝碧霞 黃秀華 黃雪香 黃雪卿 黃界明 陳明揚 陳遠興 陳遠豐 陳碧枝 陳錦鳳 陳錦娥 雙志方 雙成合 雙勵 雙認 雙賓 彭賢俊 彭曉俐
彭曉薇 彭俊綸 陳世峰彭玉雲 董滿 董佩姍 董于姍 黃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陳世峰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世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一:遺產清冊編號請求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陳世峰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段000地號土地130.0151,460元1/11/9669,691元附表二:應繼分附表姓名應繼分比例黃煌霖1/14黃國豐1/14 張黃鳳珠 1/14黃謝碧霞1/35黃秀華1/70黃雪香1/70黃雪卿1/70黃界明1/6陳明揚1/36陳遠興1/36陳遠豐1/36陳碧枝1/36陳錦鳳1/36陳錦娥1/36雙志方1/30雙成合1/30雙勵1/30雙認1/30雙賓1/30彭賢俊1/79彭曉俐1/192彭曉薇1/192彭俊綸1/79陳世峰1/96鄞彭玉雲1/79董滿1/237董佩姍1/237董于姍1/237黃鳳梅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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