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告 黃煌霖
黃國豐 張 黃鳳珠 黃謝碧霞 黃秀華 黃雪香 黃雪卿 黃界明 陳明揚 陳遠興 陳遠豐 陳碧枝 陳錦鳳 陳錦娥 雙志方 雙成合 雙勵 雙認 雙賓 彭賢俊 彭曉俐
彭曉薇 彭俊綸 陳世峰 鄞 彭玉雲 董滿 董佩姍 董于姍 黃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陳世峰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世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一:遺產清冊編號請求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陳世峰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段000地號土地130.0151,460元1/11/9669,691元附表二:應繼分附表姓名應繼分比例黃煌霖1/14黃國豐1/14 張黃鳳珠 1/14黃謝碧霞1/35黃秀華1/70黃雪香1/70黃雪卿1/70黃界明1/6陳明揚1/36陳遠興1/36陳遠豐1/36陳碧枝1/36陳錦鳳1/36陳錦娥1/36雙志方1/30雙成合1/30雙勵1/30雙認1/30雙賓1/30彭賢俊1/79彭曉俐1/192彭曉薇1/192彭俊綸1/79陳世峰1/96鄞彭玉雲1/79董滿1/237董佩姍1/237董于姍1/237黃鳳梅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