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小字第718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告 黃秉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黃秉庠另案在監執行中)。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