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74號
原告 程明朝
被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范世億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於民國101年-102年間在系爭土地上開闢道路、涵洞及擋土牆(下稱系爭地上物),造成系爭土地土石嚴重流失,妨礙原告使用,已損害原告之財產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上之道路,為銜接臺中市太平區竹村路(即中104線)之「和椿農路」(產業道路),已開闢通行數十年未曾中斷,至今仍為當地農民耕作運輸之重要通路,客觀上仍繼續維持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應認系爭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上開道路於101年間因年久失修影響通行,被告機關經當地里長反映後,乃基於道路主管機關之職責予以修護,所為擋土牆、排水涵管等,均係維護道路及邊坡土地免於坍塌流失之必要措施,符合系爭土地供道路通行之目的,且客觀上兼具保護系爭土地之功能,自無妨礙原告權利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爭土地為其所有,被告於101年至102年間在系爭土地上開闢道路、涵洞及擋土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地籍圖、照片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原告聲請
於110年5月4日勘驗現場,並囑託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結果,系爭地上物確有占用系爭土地面積335.65平方公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19日平地二字第1100004933號函及所檢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僅以前詞置辯。
四、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固為民法第765條所明定;惟所有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等權能,仍應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始得自由為之。而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有最高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行政判例意旨參照。是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參照)。證人即當地里長 林元成 於110年12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結證稱:「問:剛剛提示空拍圖,對於黃色線的道路為何?答:一邊是輝寶農路,一邊是和椿農路。」、「問:法院於今年5月4日有到和椿農路勘查,證人有到場?答:有。」、「問:證人所知此和椿農路是何時開闢完成?答:就我所知,應該有將近20年。」、「問:此和椿農路開闢是私人開闢?還是政府補助?答:政府補助。」、「問:此和椿農路開闢是何人或單位要求?答:是當地的人民向公所或市政府申請。」、「問:當時民眾申請開闢和椿農路的目的為何?答:運輸農產品方便。」「問:和椿農路與當地農路有無相接通。答:有與寶輝相接。」、「問:和椿農路開闢有無地主反對的情形?答:沒有。」、「問:和椿農路有無限制通行的人員或公眾都可以通行?答:可以提供公眾都可以通行。」、「問:和椿農路相關資料顯示101年左右曾經施工修復?答:那時候,我知道這件事情,我還沒擔任里長。」、「問:修復原因?答:因為有土石崩塌,所以才修復。」、「問:就證人所知,和椿農路有無當地人民通行的必要?答:有。」,堪認系爭土地上之和椿農路,已通行將近20年,現況為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自應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而系爭地上物係因和椿農路於101年間年久失修影響通行,被告機關經當地里長反映後,乃基於道路主管機關之職責予以修護,業據被告提出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養護管理要點、太平區公所函、派工單,評估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通行「和椿農路」之沿線土地清單等件為證,是系爭地上物係在維護道路及邊坡土地免於坍塌流失之必要措施,符合系爭土地供道路通行之目的,且客觀上兼具保護系爭土地之功能,則依上開說明,原告雖仍有系爭土地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故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即屬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