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七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分別因竊盜案件,經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二三五三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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