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執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執破字第4號聲請人丁00000000.破產管理人 王鵬瑜 律師監察人J○○債權人偉亦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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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可分配財產前於民國98年4月3日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並經本院裁定認可分配,目前業已分配部分債權人,未領取分配款者計38人,亦於99年7月15日提存本院提存所,現破產人已確定剩餘財產為零元等情,並經破產管理人提出財團費用與財產分配細項說明、財團費用支出單據影本、財產非配表與債權人領取記錄及提存書與收款書共38份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