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1號抗告人即受罰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遠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司字第2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