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23號

聲請人 張芯瑜

相對人 周煌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戶籍地通常得推定為住所地),有卷附的個人戶籍資料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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