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0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部分,應更正為「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部分,應為「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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