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王文生 被告 林建男
陳如新 余瑞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 樓忠信 上列被告等因犯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楊淑儀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