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張莊惜 相對人 張永安
陳翁瓊雲 翁進國 翁瓊華 翁瓊桃 翁國和 翁國仁 林呈 林安麒 林瑩彤 張豐泰 張豊美 張文經 楊 張射留 陳 張智 張翁敏 張啟仁 張淑娟 張明賢 張秀英 蕭秀鳳 張筱宛 張安志 張文章 張文昭 林 張秀梅 張清良 張玉山 張孟芳 張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欄位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訴訟費用計算書主張土地謄本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35元部分,與所提出之單據合計共60元不符,且合計金額「52,500元」之計算亦有誤,應屬誤載,仍以單據為準,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99年度聲字第445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6,940元│99年04月27日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建物測量費及地│4,150元│99年09月06日由聲請人預納。││籍圖謄本費│2,550元│99年05月17日由聲請人預納。│││800元│99年06月03日由聲請人預納。│├───────────┼────────┼────────────────┤│鑑價費│45,000元│99年10月18日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60元│99年07月30日由聲請人預納。│├───────────┼────────┼────────────────┤│戶籍謄本聲請費│460元│99年04月19日、07月30日、09月28日││││由聲請人預納。│├───────────┼────────┼────────────────┤│合計│59,960元│均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賠償聲請人。│└───────────┴────────┴────────────────┘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登記所有人│現共有人(繼承人)│應有部分│應負擔金額│├─────┼────────────┼────┼─────────┤│張莊惜│同左│1/4│14,992元│├─────┼────────────┼────┼─────────┤│ 張水象 │張永安、陳翁瓊雲、翁進國│ 公同 共有│連帶負擔│││、翁瓊華、翁瓊桃、翁國和│1/4│14,990元│││、翁國仁、林呈、林安麒│││││、林瑩彤、張豐泰、張豊美│││││、張文經、張秀月│││├─────┼────────────┼────┼─────────┤│ 張江海 │楊張射留、陳張智、張翁敏│公同共有│連帶負擔│││、張啟仁、張明賢、張淑娟│1/4│14,990元│││、張秀英、蕭秀鳳、張筱宛│││││、張安志、張文章、張文昭│││││、林張秀梅│││├─────┼────────────┼────┼─────────┤│張清良│同左│1/12│4,996元│├─────┼────────────┼────┼─────────┤│張玉山│同左│1/12│4,996元│├─────┼────────────┼────┼─────────┤│張孟芳│同左│1/12│4,9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