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850元,惟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其請求精神賠償金之財產上請求,併請求登報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核其為非財產上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查原告請求被告丙○○、甲○○2人各給付精神賠償金新臺幣1,5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又原告各請求被告2人登報道歉之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徵收新臺幣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6,700元(30700+3000+3000=36700),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8,850元,尚不足新臺幣17,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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