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保險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石臻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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